第二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稅前列支)、工傷保險基金利息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企業工傷保險費為所屬各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之和。各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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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費率。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的規定,企業從參保之日起工傷保險費率實行行業內差別費率。企業初次工傷保險費平均繳費費率原則上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2%-3%,其中準格爾能源有限公司和霍林河煤業集團及原煤炭工業局所屬單位平均費率為2%左右,其他煤炭企業平均費率為3%左右。 以后自治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費率的調整,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按照勞社部發〔2003〕29號的規定,根據煤炭社保局提供的工傷保險基金運行情況,以及各煤炭企業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對企業的費率適時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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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儲備金。自治區煤炭社保局按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的15%比例提取儲備金,儲備金全額上繳自治區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工傷保險專戶),用于全區重大工傷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調劑。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儲備金管理使用辦法》的規定,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自治區財政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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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繳費。工傷保險費由煤炭社保局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按季度征繳,工傷保險費統一繳入自治區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工傷保險專戶)。同時,在煤炭社保局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上存入一定數量的周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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