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參保居民患病就醫時,按照小病在社區、大病到醫院、就地就近的原則,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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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參保居民患病需住院治療的,持《晉中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到定點醫療機構醫?频怯洠ňo急搶救者需在住院三日內補辦)。參保居民自住院之日起,住院費用一日清單等必須由患者本人或其親屬簽名,凡未經患者本人或其親屬簽名同意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患者也有權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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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城鎮居民患急癥,在就近非定點醫療機構搶救住院的,三日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待患者病情穩定后,須轉入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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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城鎮居民患病符合轉診轉院條件的,原則上執行先市內、后市外,由低等級醫院向上一高等級醫院逐級轉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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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轉診轉院條件:
(一)危重傷病員,定點醫院無條件診治,轉院才能搶救者;
(二)參保居民住院后,經多次檢查會診仍不能明確診斷的病例;
(三)?萍膊,定點醫院無條件治療的或治療專業不對口的,如精神病、傳染病等;
(四)因病情需要,需做某項特殊檢查、治療的,定點醫院無此項設備或無條件開展此項業務的;
(五)高難度手術和定點醫院未開展的治療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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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參保居民確需轉診轉院時,由主治醫師以上出具診斷證明,并填寫《晉中市轉診轉院審批表》,定點醫療機構醫?茖徍撕螅礁骺h(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急診轉診轉院三日內補辦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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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老年參保居民隨子女長期在外地生活居住一年以上的,在居住地選擇二到三所不同等級的定點醫療機構。定居城市和定點醫療機構一經確定后,一年內不予變更。需轉院時,由本人或家屬提前通知縣(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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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管理,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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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做好參保居民接診、用藥、檢查、住院治療等各個環節的管理服務工作,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治療、合法收費”的原則,為參保居民提供優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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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山西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山西省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公開辦事制度、醫療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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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勞動保障部門要把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利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便捷、醫療消費低的服務優勢,更好的滿足參保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提高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鼓勵參保居民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探索定點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雙向轉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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