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公共就業服務是指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公益性就業服務,包括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就業訓練、社區就業崗位開發服務和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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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向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保障政策法規的咨詢服務; (二)向失業人員和殘疾人、退出現役的軍人及其他特殊服務對象提供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三)推薦需要培訓的失業人員和特殊服務對象參加免費或部分免費的培訓; (四)在服務場所公開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當地崗位空缺信息職業供求分析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 (五)辦理失業登記,就業登記,錄用和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等項事務; (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其他有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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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經肥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接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委托,從事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業務。 有條件的城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托市、區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建立綜合性服務場所,集中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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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培訓機構為失業人員和特殊服務對象提供免費或部分免費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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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免費服務所需費用,勞動辦市場信息網絡建設和運行維護費用,以及對失業人員免費培訓的補貼費用,從各級財政安排的就業經費中列支。 對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肥職業培訓、職業查紹的補貼,按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出。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財政部門的預算編制要求,編制本級就業經費年度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經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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