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按已確定的類別,為參保居民提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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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雙方應認真履行協議,違反協議規定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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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參保居民根據自己的需要,在參保所在地選擇不超過5所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所選的定點醫療機構中必須有1家一級定點醫療機構或鄉鎮衛生院、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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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逐步建立完善社區首診制和雙向轉診的醫療管理制度。除未成年居民和高校生外,參保居民患病后,應在鄉鎮衛生院、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初診,符合條件的轉上級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在上級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恢復、病情相對穩定后,仍需繼續治療的,應轉回鄉鎮衛生院、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設立城鎮居民健康檔案,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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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按國家、自治區的規定執行。超出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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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門診大病是指經市社會醫療保險專家確認,治療時間較長、治療費用較高、門診可基本滿足治療需要的一些疾病。經專家診斷并經市醫保中心確認,參保居民在門診治療相應門診大病時可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門診大病包括以下疾病: (一)慢性阻塞性肺病 (二)慢性肺源性心臟病 (三)腦血管病急性期、恢復期及后遺癥 (四)冠心病(心絞痛、心肌梗塞) (五)慢性心力衰竭 (六)慢性腎功能不全 (七)高血壓病(Ⅱ期、III期) (八)慢性乙型活動性肝炎 (九)肝硬化失代償期 (十)再生障礙性貧血 (十一)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腎、眼、神經并發癥之一的 (十二)癌癥需門診行放療或化療治療的(包括血液系統) (十三)精神分裂癥 (十四)地中海貧血(未成年居民和高校生) (十五)類風濕性關節炎 (十六)系統性紅斑狼瘡(包括狼瘡性腎炎、肺、心、精神神經受累) 參保居民因患門診大病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門診大病具體確認標準和用藥、檢查、治療等范圍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市社會醫療保險專家確定。超出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門診大病病種范圍、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可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運行情況,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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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參保居民應憑柳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和社會保障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結算醫療費用,個人應承擔的部分,由個人支付;門診賬戶或統籌基金應支付的部分,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和社會保障卡記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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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應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暫按項目付費的方式結算,費用撥付、服務質量保證金的預留及撥付、醫療保險服務質量考核等參照《柳州市社會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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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居民和高校生因遭受意外傷害需在門診治療的,應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使用社會保障卡記錄,并現金墊付(危、急、重癥者可就近治療,不需使用社會保障卡記錄,費用由個人現金墊付),再到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相應支付標準報銷。報銷時應按規定提供相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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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醫療監督與處罰辦法等,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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