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每年十二月為特區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月。市、區政府以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集中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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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劃,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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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按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學習的交通違法行為人,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安排其在學習期間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不少于三小時。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安排工作人員到中小學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講授道路交通安全課,每所中小學校每年至少講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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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交通繁忙路口和交通傷亡事故多發路段設置交通安全宣傳或者警示標志,提醒、教育駕駛人和行人謹慎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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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指導、監督道路運輸單位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對道路運輸單位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定期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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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每年對本單位的人員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本單位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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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中小學校應當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和配合下,開展多種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學習活動,并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操行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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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條 廣播、電視、報紙、期刊媒介、互聯網站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發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和信息。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實行道路交通管制的,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站、移動通信等單位應當配合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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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公共汽車應當按照規定設置交通安全宣傳公益廣告。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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