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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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并將所制定的預案及時報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的指導,使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與當地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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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單位負責人應當即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的,應當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存、保管現場重要痕跡和有關物證。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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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組織事故搶救、進行事故調查。 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搶救。當地公安、司法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關責任人員逃逸或者轉移、隱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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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事故調查,不得阻撓、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對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責任人員的處理。 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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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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