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勞動仲裁委指定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在期間屆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勞動仲裁委決定。 |
第五十四條 勞動仲裁委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因受送達人的原因不能直接送達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或者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簽收;受送達人已向勞動仲裁委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 |
第五十五條 受送達人拒絕簽收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
第五十六條 直接送達仲裁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
第五十七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送達仲裁文書的內容可以刊登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全國性報紙上。 |
第五十八條 本規程由市勞動仲裁委負責解釋。 |
第五十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
如果此法規有錯誤,請您糾正。請點擊此處 提交錯誤內容或者您糾正的內容!
您想查找的法規我們沒有收錄?請點擊此處 提交沒有收錄的法規!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