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 ( 一 )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 二 )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 三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運營收益; ( 四 )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 五 )財政補貼; ( 六 )其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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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繳費工資總額低于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以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 企業職工應當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高于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低于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60%的,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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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和其他個體業者應當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應當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體工商戶應當為其雇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2%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體勞動者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可以按照不低于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60% 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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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每月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個體工商戶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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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作為計征個人所得稅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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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企業及其職工和個體勞動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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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企業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退休年齡為止,職工退休、退職后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應當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時間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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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或者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存入銀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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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構成。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別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得占用個人賬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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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地方稅務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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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復執行,并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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