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依法興辦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及其他福利性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前款規定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及其他福利性單位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在稅收、政府采購、產品生產等方面享受扶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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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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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市戶籍的殘疾人持殘疾人證自主擇業的,政府舉辦的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應當為其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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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殘疾職工依法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殘疾職工工資,并依法為殘疾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職工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提供適合其特點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并對殘疾職工進行崗位技術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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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在城鎮街道、住宅小區設立的售報亭、電話亭等社區服務點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政府應當設立工療機構,安排殘疾人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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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經戶籍所在地殘疾人聯合會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稅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款;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自愿組織聯合從事工商業的殘疾人,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優惠待遇,殘疾人聯合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其所經營的項目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 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手工業等生產勞動的殘疾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信息咨詢、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免費提供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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