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江西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贛發〔2009〕9號)精神,切實加強和改進我省以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為重點的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以下簡稱“異地就醫”)結算服務,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服務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09〕190號)、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異地就醫人員醫藥費報銷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贛勞社醫〔2007〕6號)和《關于做好我省異地安置人員醫藥費報銷管理服務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贛勞社醫〔2008〕2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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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異地就醫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在參保統籌地區(參保地)以外的其他統籌地區(就醫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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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人員可申請辦理異地就醫: (一)按照規定辦理了異地安置手續且戶口已遷移到安置地的異地安置退休人員; (二)長期居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員和長期駐外工作、學習的人員(6個月以上); (三)因病經批準轉外就醫的人員。 上述(一)和(二)情形以下簡稱“長期居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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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根據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就醫的范圍不同,異地就醫分為三個層次: (一)設區市內異地就醫。 (二)省內跨設區市異地就醫(以下簡稱“省內異地就醫”)。 (三)省外異地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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