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立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各統籌地可按不低于當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的額度,增設和調整若干絕對額繳費檔次。紹興市區在上述五檔的基礎上,再增設每年1000元和2000元兩檔。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在二級以上的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等困難群體,個人繳納部分由當地財政按當地最低檔次繳費標準給予部分或全部補貼。市區符合規定的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等困難群體,市財政按最低檔次繳費標準給予全額補貼。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統籌地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繳費補貼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統籌地政府制訂。 紹興市區參保人員選擇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檔次繳費的,財政按繳費標準的10%進行補貼,補貼標準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按30元補貼;參保人員選擇1000元和2000元檔次繳費的,財政按繳費標準的8%進行補貼。按平均繳費額(即:繳費標準的平均額,下同)進行補繳或折算的,財政補貼標準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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