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委員會指定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在期間屆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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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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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條
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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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因受送達人的原因不能直接送達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或者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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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條
受送達人拒絕簽收仲裁文書的,由兩名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簽名或蓋章,把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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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條
直接送達仲裁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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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送達仲裁文書的內容可以刊登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地市以上級報紙上。對送達裁決書的,可只刊登裁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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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條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受送達人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仲裁文書后,應當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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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條
本規范由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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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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