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省《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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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跨本市和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在本市參加工傷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市從業人員均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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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原則上實行全市統籌。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的工傷保險基金暫由本區統籌,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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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其下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的工傷保險事務。 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區的工傷保險工作,其下設的經辦機構具體承辦本區的工傷保險事務。 財政、衛生、地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工傷保險相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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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或者減少職業病危害。 從業人員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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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當年未發生工傷事故或者工傷事故、職業病發生率在本市同行業中屬于最低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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