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連續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二個月以上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執行行政處理決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匆婪ㄖ贫üべY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的; 。ǘ┪匆载泿判问街Ц秳趧诱吖べY的; (三)未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當日結清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ㄋ模┪慈鐚嵕幹乒べY支付臺賬的; 。ㄎ澹┪聪騽趧诱弑救颂峁┢涔べY清單的。
|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ㄒ唬┩锨坊蛘呖丝蹌趧诱吖べY的; (二)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ㄈ┚懿恢Ц痘蛘卟话凑找幎ㄖЦ秳趧诱呒影嗷蛘哐娱L工作時間工資的。
|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芙^、阻礙勞動保障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ǘ┎话凑談趧颖U喜块T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ㄈ┙泟趧颖U喜块T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
第五十一條
對采取逃匿等方式拖欠工資,致使勞動者難以追償其工資而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工資而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經營者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到現場協助勞動保障部門處理事件;未到現場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唇⒂萌藛挝还べY支付違法行為舉報制度的; 。ǘ┪礊榕e報人保密的; 。ㄈ┪匆婪皶r處理勞動者舉報或者工會組織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提出的處理建議的; 。ㄋ模┌l生群體性事件,未啟動應急預案的。
|
第五十三條
勞動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ǘ├寐殭嘀\取私利的; (三)泄露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