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醫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賬,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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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醫保基金的銀行計息執行國家社會保險基金計息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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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建立醫保基金的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制度,編制醫保基金的預、決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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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醫保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應定期對醫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衛生部門應指導和督促醫療機構通過規范管理,優化服務,提高醫療質量,保證醫保基金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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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居民代表、定點醫療機構和有關專家組成的醫保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醫保基金的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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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醫療消費需求,勞動保障部門可會同財政部門對居民醫保的籌資標準、財政補助標準、醫保基金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等提出調整意見,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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