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按年度征繳,醫療保險年度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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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240元,未成年人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各級財政補助和個人繳納明細見下表:
單位: 元/年
參保對象 合 計 中央 補助 省補助 市補助 區 (縣、市)補助 個人繳納 普通成年人 240 40 20 30 30 120 低收入家庭 60周歲以上的 老年人 240 70 50 60 60 0 完全喪失 勞動能力的 重度殘疾人 240 70 50 60 60 0 成年低保 對 象 240 70 50 50 50 20 普通未成年人 100 40 20 10 10 20 未成年重度 殘疾人 100 45 25 15 15 0 未成年低保 對 象 100 45 25 15 1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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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2008年繳費期為啟動之月至年底,繳納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全年基本醫療保險費;2009年及以后年度每年的10月10日至12月10日為集中繳費期,繳納下一年度的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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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參保居民應在繳費期內,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具體征繳辦法由各縣(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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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逾期不繳費或未全額繳納的,視為中斷繳費。中斷繳費后再次參保繳費的按新參保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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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縣(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程序申請本級財政補助資金,經同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撥付補助資金。本級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后,各縣(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程序申請上級財政補助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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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各縣(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的縣(區、市)財政補助和個人繳費明細表,填制晉中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表,按規定程序申請國家、省級、市級財政補助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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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市、縣(區、市)兩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應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及時足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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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繳費標準和家庭、財政負擔標準等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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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參保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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