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機制,鼓勵發明創造,對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資助,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專利予以扶持,對獲得發明專利授權并具有明確市場應用前景的優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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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進行發明創造,取得專利并實施,為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予以獎勵。獎勵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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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培養職工創新意識,鼓勵職工立足本職崗位,開展技術創新和發明創造,申請專利。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等。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認定和考核時,應當將專利創造和運用等情況作為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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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和報酬;單位轉讓專利權,應當依法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和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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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將該項職務發明創造轉讓的,應當從轉讓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對完成職務發明創造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被授予專利權,轉讓該項職務發明創造的,應當從轉讓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對完成職務發明創造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對完成、轉化職務發明創造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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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對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科學技術、發展改革等行政部門根據情況與項目承擔單位約定專利目標,將目標實現情況納入科技項目驗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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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健全國有企業技術創新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將專利技術的創造和運用等技術創新成效納入考核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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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組織實施專利人才培養計劃。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專利知識納入學生素質教育內容,鼓勵開展創新活動,培養學生專利意識。 支持高等學校設置與專利相關的課程、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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