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按本市規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戶籍遷出本市的; (七)戶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 (八)女滿45周歲、男滿50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均滿2年的; (九)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十)經公積金管委會審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項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和(二)、(三)項規定中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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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夫妻雙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合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經公積金中心審定的當期實際發生額。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或者相關權利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專戶,由公積金中心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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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重點支持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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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貸款當月之前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二)首付購(建)房款不低于規定比例; (三)按規定提供貸款擔保; (四)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五)職工及其配偶均未發生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經公積金管委會審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一)項規定中的期限、第(二)項規定中的比例,由公積金中心擬訂,經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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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按本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銷戶提取時,可以給予適當的利息補貼。利息補貼標準由公積金中心擬訂后報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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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和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外,經公積金管委會決定,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資金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符合條件的職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關收益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具體辦法由公積金中心擬訂并報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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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在優先保證繳存職工提取和貸款、留足備付準備金后,經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可以將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向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提供貸款,所得相關收益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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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按照本市法定機構要求編制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全年預算支出總額,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公積金中心報公積金管委會審議。公積金中心根據公積金管委會審議結果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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