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工人職員的工資按日或按月計算者,享受勞動保險待遇時,如按本人工資計算,均以該工人職員每日或每月所得工資為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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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工人職員的工資按件計算者,享受勞動保險待遇時,如按本人工資計算,均以該工人職員最近3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如全部工作時間不滿3個月者,應以該工人職員實際工作日的每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但病傷假期在7日以內者,得以上月份每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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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領取因工殘廢補助費的工人職員退職或死亡時,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領取以本人工資為計算標準的撫恤費、救濟費或補助費時,其本人工資,應將所得工資與因工殘廢補助費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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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學徒的本人工資低于該企業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資者,以本人工資計算勞動保險費時,應改按該企業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資計算,但其所得的勞動保險費,不得超過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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