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引進人員的18周歲以下子女(大中專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齡在20周歲以下且仍在中學就讀的子女,以及留學人員配偶可一同隨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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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辦理人才引進所需提交的申報材料,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www.szhrss.gov.cn)"人才引進"欄目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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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經批準聘任(用)為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市外戶籍人員,參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入戶手續(xù)。如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市委、市政府對高層次專業(yè)人才、博士后及其配偶的引進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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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不包含本數,"以上"均包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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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3月7日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fā)布的《深圳市引進人才實施辦法》(深人社規(guī)〔201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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