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合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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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內容分為法定內容和約定內容。法定內容: ⒈勞動合同期限; ⒉工作內容; ⒊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⒋勞動紀律; ⒌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⒍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⒎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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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除上述法定條款外,當事人雙方還可以約定下列內容: ⒈試用期; ⒉津貼、補貼、福利待遇; ⒊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和義務; ⒋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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