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 (二)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情況; (四)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申報情況;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及結果公布情況; (六)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設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從業人員佩戴使用情況; (七)職業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況; (八)職業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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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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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的備案管理制度,加強職業危害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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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從事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實行登記備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從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等工作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地開展檢測、評價工作,并對其檢測、評價的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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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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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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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了解有關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職業危害防治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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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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