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就近、便利原則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對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民辦特殊教育學校或者機構接受義務教育階段殘疾適齡兒童、少年的,政府應當向其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
|
第二十一條
政府舉辦的學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殘疾學生免收書本費。 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學和特殊教育學校對接受高中教育的殘疾學生免收學費。對其中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還應當減收一半以上比例的書雜費,對其中貧困家庭的殘疾學生還應當免收書雜費。 政府舉辦的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對家庭經濟困難或者貧困家庭的殘疾學生減收一半以上比例或者免收學費和書雜費。 政府舉辦的學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貧困殘疾人的未成年子女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免收書本費。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對貧困殘疾人的子女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相應規定減免學費和書雜費。
|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特殊教育學校的建設納入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建設不同類型的特殊教育學校。 所轄區域人口在四十萬以上、殘疾兒童和少年較多并且尚無特殊教育學校的區、縣級市,其人民政府應當建設至少一所獨立的特殊教育學校;所轄區域人口不足四十萬并且沒有特殊教育學校的區、縣級市,其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應數量的特殊教育班,保障殘疾人接受教育的權利。 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高等特殊教育學;蛘咴诟叩仍盒TO立特殊教育學院,開展殘疾人高等特殊教育。
|
第二十三條
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對師范類專業學生開設特殊教育課程。幼兒園、普通學校中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和特殊教育機構的教師應當完成規定課時的特殊教育培訓課程。 盲文翻譯、手語翻譯和從事特殊教育的教職工、隨班就讀教師,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
第二十四條
勞動保障、教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有計劃地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開展殘疾人成人繼續教育和殘疾人職業技術培訓。 受殘疾人聯合會委托開展殘疾人成人繼續教育和殘疾人職業技術培訓的教育、培訓機構,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
第二十五條
政府舉辦的各類職業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接收具有學習能力的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術培訓,并且減收一半以上比例的培訓費用。殘疾人參加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職業技術培訓,免交培訓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