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住院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標準等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適當擴大未成年人的用藥和診療項目范圍。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和在校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門診費用,統籌基金實行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控制。對起付標準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住院和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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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轉外就醫或三級醫院為500元,二級醫院為300元,一級醫院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100元。
一個保險年度內多次住院的,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起付標準由個人負擔,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由統籌基金支付。
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按三級、二級、一級醫院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劃分,統籌基金分別按50%、60%、70%的比例支付。城鎮居民連續繳費滿三年的,從第四年起待遇支付比例增加5%。
參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轉往本市以外就醫,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上述標準下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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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在校學生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治療終結后,急診門診費超過100元以上部分,統籌基金支付60%,統籌基金每年的最高支付限額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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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育齡婦女,凡符合國家和我省生育政策而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順產的統籌基金支付400元,剖腹產等難產的統籌基金支付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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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一個保險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5萬元。參保人員既有住院醫療費,又有門診慢性病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的,統籌基金的支付限額按照上述標準分別計算,但統籌基金累計支付限額不超過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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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為解決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同時參加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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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參保居民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1、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急診除外);
2、中斷繳費期間治療的;
3、未經批準轉外地醫療機構治療的;
4、不符合山西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標準的;
5、患者住院未按規定期限結算的;
6、私自涂改處方或自行開方索取的;
7、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治療的;
8、因違法犯罪、打架斗毆、酗酒、自殘、自殺、吸毒以及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進行治療的;
9、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應當由個人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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