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報市國資委決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分類指標及評價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三年利潤平均增長率等。 1.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后的國家所有者權益同考核期初國家所有者權益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后的國家所有者權益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 ×100% 考核期初國家所有者權益 客觀因素根據國務院國資委第9號令《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確定。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果以市國資委確認的結果為準。 2.三年利潤平均增長率是指企業利潤連續三年的平均增長情況,計算公式為: 三年利潤平均增長率=[-1] ×100% (二)分類指標由市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反映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及核心競爭力等因素,從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分類指標中選取。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明確。 (三)評價指標與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評價指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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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按下列程序下達: (一)考核期初,企業按照市國資委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的目標建議值,并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市國資委。 (二)市國資委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及企業運營環境,結合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資本經營預算,對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并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后加以確定。 (三)由市國資委向企業下達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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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任期經營業績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任期末,企業對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總結分析報告報市國資委。 (二)市國資委依據任期內經市國資委確定的中介機構審計的并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企業任期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并聽取監事會意見,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具體辦法見附件3),初步形成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與獎懲意見。 (三)市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給企業負責人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不同意見的,可向市國資委反映。 (四)考核結果確認。市國資委確定并下達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與獎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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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市國資委對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跟蹤檢查,實施動態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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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對任期內會計報表合并范圍或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市國資委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調整其目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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