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第一款關于仲裁參加人的規定,以及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關于法律援助的規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活動可以參照執行。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處理程序統一適用本辦法的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中涉及代理、送達、證據等事項,國家及本辦法未明確的,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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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3日”、“5日”按工作日計算,其他期間以自然日計算。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休息日的,以節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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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所需經費和鄉鎮(街道)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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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廣東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粵府〔1995〕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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