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職工檔案管理的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更好地為勞動保障工作和經濟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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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職工檔案是指用人單位在招聘、調配、培訓、考核、獎懲、選拔和任用職工等工作中形成的有關職工個人經歷、政治思想、業務技術、工作表現以及工作變動等情況的文件材料。是歷史地、全面地考察職工的依據,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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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工檔案工作,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領導與指導,實行分級管理,同時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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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在職工檔案管理工作中,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檔案、保密的法規和制度,確保職工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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