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對駐外外交人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由駐外外交機構或者派出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 對駐外外交人員的考核,以其承擔的職責和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駐外外交人員職務、銜級、級別、工資以及對駐外外交人員進行獎勵、培訓等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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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派遣前和駐外工作期間,根據工作職責的要求,應當對駐外外交人員進行任職和專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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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駐外外交人員應當在駐外外交機構之間進行任職交流;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派出部門或者其他機關之間進行任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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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駐外外交人員的培訓情況和任職交流經歷,列入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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