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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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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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民辦學校應當對教師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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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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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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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民辦學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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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以及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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