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于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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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 。ㄒ唬┮焉齼蓚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ǘ┰倩榉蚱,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ㄈ┰倩榉蚱,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ㄋ模┰倩榉蚱,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經批準再生育的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蜃优劳鰺o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ㄆ撸┮蜃优劳鲋挥幸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再生育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準,應當報上一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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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歸僑、僑眷的生育,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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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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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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