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 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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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職工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按以下規定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職級晉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一)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內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二)結扎輸精管、輸卵管的,休假二十日; (三)終止妊娠的,根據不同情況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四)落實其他避孕節育措施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者醫師意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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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農村居民晚婚、晚育和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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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準,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以下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于十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二)在社會救濟、扶貧、以工代賑、生產資料供應、技術培訓等方面優先照顧; (三)農村安排宅基地優先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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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符合再生育條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除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優待外,一次性發給不低于三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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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規定退休時享受以下優待: (一)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準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補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一次性辦理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獨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補助;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農村逐步建立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及其他有利于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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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夫妻雙方為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喪偶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 (三)城鎮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四)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按照第(二)項和第(三)項之規定處理; (五)農村居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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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補助費、補充養老保險資金,按現行經費開支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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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應當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對獨生子女父母的優待和獎勵,并退回已領取的獎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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