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對省知識產權局報送的《山西省專利推廣實施項目年度計劃》進行審核后下達預算,省知識產權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任務書后,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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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確保資助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對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的,省知識產權局和省財政廳將收回資助經費,并追究有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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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知識產權局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省知識產權局每年年底前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報告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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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項目完成后,承擔單位要及時填寫《山西省專利推廣實施資助項目完結申請表》,并附工作總結、技術報告、經費決算等有關報告,報送省知識產權局,由省知識產權局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驗收。獲得科研成果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科技成果鑒定和申報科技成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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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省知識產權局從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中提取4%,作為項目管理費,用于項目的受理、審查、專家評估、檢查、驗收等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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