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及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結合市本級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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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呼倫貝爾市本級及中、區駐市直所有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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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生育保險費用實行社會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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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呼倫貝爾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部門是市本級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主管部門。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事業管理局是市經辦機構負責經辦本級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登記、繳費核定、待遇支付等具體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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