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加強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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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殘疾人的實際需要。 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規定,逐步推進已建成設施的改造,優先推進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對無障礙設施應當及時維修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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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國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信息交流無障礙創造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國家和社會研制、開發適合殘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術和產品。 國家舉辦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盲人參加的,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的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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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并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有條件的公共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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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組織選舉的部門應當為殘疾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有條件的,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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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扶持無障礙輔助設備、無障礙交通工具的研制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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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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