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規范職業技能鑒定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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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職業技能鑒定是指依據職業技能標準、技術等級標準,對勞動者進行技術等級和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考核、認定。 技術等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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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應遵循客觀、公開、公正、規范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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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鼓勵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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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配合、支持員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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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通過職業技能鑒定的勞動者,由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部門)頒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用人單位對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應實行使用與待遇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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