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手冊》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制作,各級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免費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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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市戶籍的勞動者初次申領《手冊》,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兩張,并據實填寫《廣州市勞動力資源登記表》,向受理的就業服務機構申領。 流動人員初次申領《手冊》,需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一張。屬于用人單位招聘的,由用人單位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時,向受理的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屬于自主創業、靈活就業或以自由職業形式實現就業的,由勞動者在辦理就業登記時,向受理的就業服務機構申領。 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核發《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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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勞動者在失業、自主創業、靈活就業或從事自由職業期間,《手冊》由其本人保管。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在工作期間,《手冊》由用人單位保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應在解除(終止)勞動關系15日內,將《手冊》及其它個人資料交勞動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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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遺失、損毀《手冊》的,應及時向最近一次辦理失業登記或就業登記備案的就業服務機構報失、申請補發,并提交勞動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小一寸彩色照片兩張,據實填寫《申請補發〈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登記表》。 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后,在15個工作日內核實申辦材料并向申領人發放新《手冊》,在《手冊》內記載最近一次失業登記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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