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以及與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代表,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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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職工代表應當以班組、工段、車間、科室等為基本選舉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規模較大、管理層次較多的企業的職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級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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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選舉、罷免職工代表,應當召開選舉單位全體職工會議,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選舉、罷免職工代表的決定,應經全體職工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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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職工代表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一致,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出現缺額時,原選舉單位應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及時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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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職工代表向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選舉單位職工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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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民主管理活動; (三)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評議和質詢; (四)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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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職工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質,積極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二)依法履行職工代表職責,聽取職工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以及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的意見和要求,并客觀真實地向企業反映; (三)參加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執行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選舉單位的職工報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情況,接受職工的評議和監督; (五)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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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職工代表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職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組織的各項活動,企業應當正常支付勞動報酬,不得降低其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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