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對用人單位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書面審核。即對用人單位遞交的申請材料的形式和內容進行書面審查; (二)實地核查。根據實際需要,可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單位實施現場調查;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需要的其它方式。 用人單位和員工應當對審查工作予以配合,據實提供材料,說明情況。
|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 (一)初次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員工人數占用人單位員工總人數50%以上; (二)申請實行以半年或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
|
第二十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實地核查的內容: (一)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工作時間、考勤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工資分配制度及支付情況; (二)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實際情況; (三)申請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人員工作崗位和工時安排等情況; (四)用人單位工會、職工代表意見; (五)勞動行政部門認為需要調查的其它情況等。
|
第二十四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決定,并書面批復申請單位。如情況特殊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經本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
|
第二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準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決定應設定有效期。 有效期依據用人單位的申請設定。對初次申請的用人單位,實行有效期一般為1年;對實行期滿再次申請的用人單位,若上期實施情況良好,沒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再次審批的實行有效期可延長為2年。 對被評為當年度或上年度“深圳市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的企業,初次申請可準予2年的實行有效期。
|
第二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準予審批決定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工種崗位名稱、實行期限、實行起止日期、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及執行中應當注意的事項等。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審批決定書,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尋求有關法律救濟的權利。
|
第二十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準予審批決定書,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并要求被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將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決定書在本單位顯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明確實行的工種崗位,并在員工的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不得混崗混員、擅自擴大實行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