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實行年度醫藥費用獎勵制度。全年醫藥費(含門診費和住院費)在2000元以內的,獎勵2000元余額的50%給離休干部個人。次年初,由離休干部所在單位經辦人員統一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有關領款手續。若單位欠費,按照單位的繳費比例計算獎勵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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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對離休干部醫藥費自付部分達到一定數額的,年終給予一次性補貼。其辦法是:一年內個人自付額超過2000元不足3000元的,統籌金為其補貼超過2000元以上部分的50%;個人自付額在3000元不足4000元的,統籌金為其補貼3000元以上部分的80%;個人自付超過4000元的,超過部分均由統籌金補貼。上述辦法分段計算。若單位欠費,按照單位的繳費比例計算補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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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離休干部所在單位違反本《細則》,不繳納或拖欠離休干部醫療統籌費的,欠費期間的醫療費用由本單位負責,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停止支付離休干部醫療費用,并采取如下強制措施: 1、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督辦限期繳納,下達限期繳納通知書,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所欠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專項經費)。拒不繳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 2、單位領導班子及成員或是破產清算組成員不得使用或購買交通及通訊工具,已經使用或購置的,依法查封或拍賣。 3、對拒不繳費的單位領導在全市通報批評,有違紀行為的,視情節建議有關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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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離休干部所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予以通報批評,并依規整改。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人的紀律和法律責任。 1、將非離休干部列入離休干部范圍的; 2、少繳、欠繳離休干部醫藥統籌費的; 3、虛報、重報醫療費的; 4、有其他違規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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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市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向定點醫療機構追回不合理費用,并給予3-5倍的處罰,3年內不得晉級晉職: 1、將不屬于離休干部的醫療費用或開支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記入離休干部醫療臺帳的; 2、違反用藥規定,不按規定限量開藥、分解開藥的; 3、搭車開藥或檢查,串換藥品,不必要重復檢查的; 4、未認真核對人、證,致使離休干部醫療證被他人使用的; 5、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不執行藥品計價辦法的; 6、違反離休干部醫療管理規定,造成國家損失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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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人員工作責任心差,服務態度惡劣,濫批濫報、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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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離休干部及其親屬若有違規,如偽造、涂改處方、串換藥品、超量開藥、虛開發票等行為,除追回已發生的不合理費用外,當年發生的醫藥費用不予報銷,并且不得享受當年獎勵補貼政策,對于造成統籌金損失的,視其情節依法追究責任人相應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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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建立舉報制度,設立舉報電話,對舉報離休干部醫療管理工作中的違紀、違規情況進行核實、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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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對在為離休干部的醫療服務中,管理措施得當,服務優良,離休干部反映良好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可給予適當獎勵,獎勵經費從違規扣款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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