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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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 入伙、 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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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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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 依法經核準登記, 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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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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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合伙的債務, 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 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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