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制定并實施職業能力開發計劃,依法發展職業教育,鼓勵開展職業培訓,促進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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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鼓勵、指導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根據人力資源市場需求,合理調整培養方向、設置培訓科目,為其提高職業教育和培訓質量,提供信息支持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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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合理規劃、逐步完善面向社會開放的公益性、示范性公共實訓基地,利用各種職業培訓資源,為勞動者提供實習、培訓服務。 鼓勵企業接收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學生實習,并提供實習場所和實習指導教師。 高等院校和職業院校應當開設就業指導課程,對學生進行就業指導,并完善就業實習制度,擴大就業實習基地的范圍,組織學生到企業參加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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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方向,鼓勵、指導企業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 職業院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與企業密切聯系,開展校企合作,實行產教結合,為企業培養實用人才和熟練勞動者。 企業應當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并提取職工工資總額的1.5%至2.5%作為職工教育經費,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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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青年職業見習專項援助制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青年職業見習的管理,定期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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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青年職業見習的組織實施,加強青年職業見習信息庫建設,完善青年職業見習信息發布、崗位供需雙方對接等相關制度;開設青年職業見習服務窗口,提供勞動事務代理,做好跟蹤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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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年齡在18周歲至30周歲未就業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申請參加青年職業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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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接收青年職業見習的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保護青年職業見習人員的合法權益,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發放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見習工資。 對接收青年職業見習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給予職業見習崗位補貼。職業見習崗位補貼應當專款專用。 參加青年職業見習的人員原則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職業見習崗位補貼。在見習期間不得同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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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對有就業要求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職業教育和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勞動預備制教育和培訓期限,根據教育培訓對象、崗位需求等實際情況確定。 對低收入家庭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和無職業技能的退役士兵,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免費就業培訓。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將參加勞動預備制教育培訓,取得相應職業資格或者掌握一定職業技能的勞動者,納入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并提供各種就業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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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就業培訓,幫助失業人員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和引導進城或者返鄉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參加技能培訓,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遠程教育等手段,向農村勞動者傳授就業技能和外出就業基本知識,增強其就業能力、創業能力和外出適應能力。 有關部門實施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培訓時,可以引導培訓機構采取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等方式,為企業培養符合崗位要求的實用型、技能型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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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進城或者返鄉就業的農村勞動者等失業人員參加就業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政府培訓補貼。 承擔為享受政府培訓補貼的人員提供就業培訓任務的機構,由有關部門采取招標等公開、公平的方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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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培訓機構應當為享受政府培訓補貼的人員提供不同層次、形式多樣的就業培訓;可以結合受培訓人員的自身特點及當地的用工需求,開展短期、中期、長期相結合的培訓活動,保證培訓質量,提高培訓合格率和受培訓人員就業率。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提供培訓服務,不得采取虛報培訓人數或者培訓時間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訓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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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培訓機構的就業培訓質量進行考核,并將培訓合格率、受培訓人員就業率等作為重要考核指標;考核不合格的,責令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2年內不得為享受政府培訓補貼的人員提供就業培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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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就業困難人員、進城或者返鄉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依法實施的職業技能鑒定,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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