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高等學校檔案工作,提高檔案管理水平,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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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等學校檔案(以下簡稱高校檔案),是指高等學校從事招生、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學生、學校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載體的歷史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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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高校檔案工作是高等學校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學校應當加強管理,將之納入學校整體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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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校檔案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高校檔案工作。 國家檔案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對高校檔案工作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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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高校檔案工作由高等學校校長領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批準學校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二)將檔案工作納入學校整體發展規劃,促進檔案信息化建設與學校其他工作同步發展; (三)建立健全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高校檔案機構,落實人員編制、檔案庫房、發展檔案事業所需設備以及經費; (四)研究決定高校檔案工作中的重要獎懲和其他重大問題。 分管檔案工作的校領導協助校長負責檔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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