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專利案件終結后,辦理人員應將案卷按順序整理完備,交檔案員保存。檔案員應按規定將案卷移送檔案室,歸檔保管。 卷內文件應打印件在前,書寫原件在后;所有卷內材料都應疊式補至A4紙尺寸為準,卷內材料用簽字筆、鋼筆或毛筆書寫。 案卷封面應寫明案由、請求人、被請求人、案號、卷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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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專利糾紛案件審結后,應按下列順序將案件材料整理歸檔: (一)卷內材料目錄; (二)案件結論及本單位表格文書; (三)請求人提供的材料; (四)被請求人提供的材料; (五)本案有關材料; (六)卷內備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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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專利違法案件查處終結后,應按下列順序將案件材料整理歸檔: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錄; (三)處罰決定書; (四)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及批件; (五)立案審批表; (六)證據材料; (七)聽證筆錄; (八)聽證報告; (九)財物處理單據; (十)其它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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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展會投訴案件結案后,應按下列順序將案件材料整理歸檔: (一)投訴人(舉報人)提交的投訴(舉報)材料; (二)涉嫌專利投訴舉報調查表; (三)涉嫌專利侵權(專利違法行為)申訴登記表; (四)被投訴人(被舉報人)提交的抗辯證據; (五)調查收集的證據及照片; (六)其它有關材料; (七)專利侵權處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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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電商投訴案件結案后,應按下列順序將案件材料整理歸檔: (一)投訴人(舉報人)提交的投訴(舉報)材料; (二)被投訴人(被舉報人)提交的申辯材料; (三)其它證據材料; (三)專利侵權、假冒判定咨詢委托書; (四)專利侵權、假冒判定意見書。 調度案件應按電商投訴案件的歸檔順序將全部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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