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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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療保險),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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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均可自愿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在城鎮學校就讀的農村戶籍學生、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不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與長期進城務工農民工隨住的非從業家屬逐步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校大學生醫療保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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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市居民醫療保險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堅持自愿參保,充分尊重群眾意愿; (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四)堅持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社會醫療救助相互銜接、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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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全市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率2008年達到50%;2009年達到80%;2010年基本實現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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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市居民醫療保險實行市、縣兩級統籌。西陵區、伍家崗區、點軍區、猇亭區、宜昌開發區為市級統籌地區,各縣市、夷陵區為各縣級統籌地區。市、縣兩級統籌地區實行統一政策,屬地管理,分別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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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居民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人員、經費保障機制,加強信息網絡建設。根據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工作量的一定比例,配備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按照以錢養事方式建立居民醫療保險管理服務體系;將居民醫療保險信息網絡納入金保工程建設整體規劃、優先實施。 居民醫療保險所需人員工資、工作經費、信息網絡建設和運行維護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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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市及各縣級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居民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審核、待遇支付、監督管理等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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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改革、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負責深化醫療衛生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加強醫療服務和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的監督管理。 (二)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居民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和工作經費預算方案,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 (三)地稅部門負責及時、足額征繳醫療保險費。 (四)民政部門負責困難對象認定和城鎮困難居民的醫療救助工作。 (五)公安部門負責提供城鎮居民戶籍相關基礎數據資料,協助做好城鎮居民戶籍認定工作。 (六)教育部門負責學生參保的組織、宣傳、登記等工作。 (七)物價部門負責加強醫療服務價格、藥品價格管理和監督。 (八)殘聯組織負責重度殘疾人的身份確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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