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自然年度為保險年度。參保人員以自然年度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 (一)學生和兒童參保,由所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統一負責辦理。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定確認后,由學校代扣代繳醫療保險費。 (二)其他城鎮居民參保(包括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在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或鄉鎮勞動保障所統一辦理參保登記和身份認定等手續,醫療保險費由家庭或個人按規定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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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辦理參保手續時應提供戶口簿、身份證、低保證、殘疾證等相關證明資料。公安、民政、殘聯等相關部門負責提供上述人員的證明資料并協助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做好身份認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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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具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可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不得作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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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應按規定辦理下一年度的續保手續,并繳納醫療保險費,逾期辦理者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補助。不按年度辦理續保手續,中斷繳費者,須按籌資標準補繳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繳費后方可辦理續保手續,并不得享受中斷期間的醫療待遇和醫療保險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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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在參保年度內發生下列情況時,可終止醫療保險關系: (一)參保人員戶籍從本行政區域內遷移出的,當年已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可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期滿后終止醫療保險關系。 (二)參保人員死亡的,由其家屬或委托人持居民死亡證明及其本人的醫療保險卡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注銷手續;醫療費用尚未結算完結的,應及時辦理醫療費用的結算手續,再辦理注銷手續。 (三)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招收錄用的,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終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四)參保人員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醫療保險關系自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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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出生日期以戶口登記為準。參保人員由于年齡、低保、殘疾等情況的變更,當年不再變更,下年度繳費按變更后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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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在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同時建立城鎮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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