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失業人員管理,保障其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 再就業,根據《合肥市失業保險辦法》,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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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是指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中被終止或者 解除勞動關系,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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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全市失業人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 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承辦失業人員具體的管理工作業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 (二)制定本地區的失業人員管理工作規劃和政策; (三)負責全市失業人員的登記管理和組織就業前培訓工作; (四)負責全市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的核定發放工作; (六)按規定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 (七)負責全市失業人員調查、統計工作; (八)指導三縣、四區失業人員的具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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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區戶口失業人員檔案的接收、保管工作; (二)負責核定本區戶口的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并填制失業人員發證名冊、通知 書; (三)核定匯總上報本區所屬街道報送的有關報表; (四)配合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失業人員就業前培訓工作; (五)負責代辦本區戶口的失業人員退休手續及管理工作; (六)指導轄區內街道失業人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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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街道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站(以下簡稱街道工作站)有關失業人員管 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街道失業人員的登記、發證,建立失業人員管理臺帳; (二)負責本街道失業人員每月失業保險金的簽領、上報和發放工作; (三)負責本街道有培訓要求和求職愿望的失業人員的統計工作; (四)指導本街道社居委對失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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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社居委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室(以下簡稱社居委工作室)有關失業人 員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根據街道提供的失業人員名單,了解情況,并逐人建立聯系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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