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市本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使用,實行全額繳撥、收支兩條線的辦法管理。市直及各縣(市、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保留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每月收入戶征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月底前劃轉進入全市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市財政部門每月10日前,根據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上報的離退休費支付計劃,將本月的離退休費直接撥付到市直及各縣(市、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實行社會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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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市級統籌前各縣(市、區)原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清理歷年欠繳的養老保險費,都屬于市級統籌基金。原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清理歷年欠繳的養老保險費,60%存放在各縣(市、區)基金帳戶,40%調劑到市級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帳戶統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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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兩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年初要編制年度基金收支預算,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并報財政部門審核,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各縣(市、區)在核定繳費工資總額、征繳率、征收養老保險費總數、支付養老保險金的基礎上,當期基金收支有差額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1.完成征繳目標后仍有基金收支差額的,從市統籌基金中解決。 2.未完成征繳目標造成基金收支差額的,按比例由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解決。市本級承擔60%,縣(市、區)承擔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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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實行市級統籌后,中央轉移補助資金納入市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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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實行市級統籌后,各縣(市、區)不得擅自動用結存基金,需要使用結存基金時,須經市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批準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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