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主要承擔教代會的籌備和會務工作,并參加常設委員會工會聯席會議。
|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工會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教代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二)協助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征集和整理提案。 (三)負責教代會主席團、代表團長、專門工作委員會等會議的籌備及會務工作。 (四)負責教代會代表的宣傳、培訓工作。 (五)協助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做好各項會議、決議和提案的落實、督辦、協調、檢查、反饋,以及會議材料的存檔備查工作。
|
第三十一條
教代會可以根據代表的人數及學校的實際,組成若干代表團,并選舉產生一名團長及若干名副團長。每次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各代表團團長負責召集本團代表,討論、審議會議議程、議案,醞釀、討論大會的各項決議草案、決定草案和提交大會選舉的候選人名單。各代表團歸納整理本團的討論、審議意見,向教代會常設委員會(教代會第一次會議向主席團)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