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立案庭收到勞動者的起訴材料,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予當天立案。重大案件、群體性案件應當在立案時分別報送立案和審判的分管院長。 各基層法院應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節假日立案、預約立案和異地立案,為有需要的勞動者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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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為方便勞動爭議案件的識別和統計,勞動爭議案件應在案號上加以注明。注明方式為在審理單位后加“(勞)”,即勞動爭議案件案號為“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法院(200×)深×法民×(勞)初字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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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勞動者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案件審結時,由敗訴方負擔。勞動者敗訴的,人民法院依勞動者申請可依法對應由勞動者負擔的訴訟費予以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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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雙方的勞動爭議達成了明確的協議,后因款項的支付發生糾紛的,勞動者以債務糾紛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對方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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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立案庭對勞動爭議案件立案審查時,應著重審查以下事項; (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或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送達上述文書的送達回證或者其他有關送達時間的相關證明; (三)原告是否超過十五日的起訴期限; (四)訴訟主體是否適格、有無遺漏; (五)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或人事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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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立案庭在向原告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等訴訟文書時,應當同時送達《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勞動爭議案件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等。 對于未委托律師為代理人的勞動者,立案庭應加強對其的舉證指引和訴訟指引,對舉證通知書作必要的解釋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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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立案庭應當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規定(試行)》的規定確定勞動爭議案件的案由。案由包括勞動合同糾紛、集體勞動合同糾紛、事實勞動關系爭議、工傷事故害賠償糾紛、非因工傷亡撫恤待遇糾紛、非法用工傷亡賠償糾紛、人事爭議等。《民事案由規定(試行)》沒有列明的,可以按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及當事人的爭議確定案件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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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立案人員在立案時應當注意識別系列案件、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雙方均起訴等情形,以防止出現重復立案情況,便于合理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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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立案庭應當于立案后次日按審判流程管理相關規定,優先于其他案件排定主審法官、開庭日期、審判法庭、指定跟案書記員或法官助理(下同)。 對于確實無法在正常工作時間出庭參加訴訟的勞動者,經其提出申請,法院可在夜間及節假日的合理時間安排開庭。 重大、群體性案件,安排主審法官和開庭日期可事先征求分管庭長或主管院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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