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要,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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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參加生育保險。 原州區境內的用人單位參加市本級生育保險;各縣的參加所在縣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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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生育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縣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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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實行市、縣分別統籌。 生育保險與醫療保險實行統一參保、統一繳費、統一管理,費率分別確定、基金分別列賬、保險待遇分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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